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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桐庐县支行诉徐国忠、朱奕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廬縣支行、徐國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AI 导读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国忠、朱奕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470401.01元,并支付罚息9034.59元(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及后续利息、违约金147040.1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原告有权就徐国忠名下两套抵押房产在最高额1100000元和1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9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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