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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东坡区支行金融借款纠纷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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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就邮储银行眉山市东坡区支行诉吴某某、王某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追偿。判决要求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7229.19元及罚息,截至2022年11月22日罚息为21934.06元,此后以本金4722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7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同时载明,逾期履行须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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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
  1. 邮储银行 · 处罚
    邮储银行眉山市东坡区支行诉吴某某、王某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川1402民初6526号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王某某甲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229.19元及罚息,截至2022年11月22日罚息为21934.06元,此后以本金4722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7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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