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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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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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吊销经营许可证、终身禁业、骗取贷款、股东滥用权利、参与非法集资等情形应列入名单。 列入名单满三年移出;满一年且履行义务、消除影响的,可申请提前移出。金融机构可查询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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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9日 00: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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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
- 科技供方 · 负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吊销经营许可证、终身禁业、骗取贷款、股东滥用权利、参与非法集资等情形应列入名单,列入后满三年移出,满一年且履行义务、消除影响的可申请提前移出。金融机构可查询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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