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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玉溪市红塔区支行诉施存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紅塔區支行、施存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AI 导读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施存明、普兰英偿还邮储银行玉溪市红塔区支行贷款本金59505.52元及截至2021年10月9日的利息2167.62元、罚息8082.06元,合计67755.2元,赵祥、吴桂英、赵进波、马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涉2019年4月26日发放的10万元小额联保贷款,年利率10.8%,逾期利率14.04%,借款期限24个月。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六名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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