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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眉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维持兑付辛芳霞存款1.9万元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眉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槐芽营业所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AI 导读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邮储银行眉县支行与辛芳霞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2022)陕03民终312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邮储银行眉县支行兑付辛芳霞存款19000元。法院认定代办员刘某某的揽存行为属职务行为,辛芳霞持有的瑕疵存款凭条非伪造变造,双方储蓄存款关系成立。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邮储银行眉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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