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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眉县支行储蓄存款纠纷二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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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邮储银行眉县支行与辛芳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2022)陕03民终312号二审判决,驳回邮储银行眉县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判令该支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付辛芳霞存款1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该支行负担。 法院认定,原代办员刘某某系邮储银行眉县槐芽营业所业务代办员,其吸收存款行为属职务行为,双方储蓄存款关系成立。判决同时明确,若辛芳霞曾从刘某某处取得退赔款项,应在执行中一并扣减;因辛芳霞存款时未核对凭证,其利息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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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
  1. 邮储银行 · 负面报道
    邮储银行眉县支行与辛芳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兑付1.9万元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邮储银行眉县支行与辛芳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邮储银行眉县支行兑付辛芳霞存款19000元。法院认定代办员刘某某系邮储银行眉县槐芽营业所业务代办员,其吸收存款行为属职务行为,双方储蓄存款关系成立。

  2. 邮储银行 · 负面报道
    邮储银行眉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败诉:法院维持原判兑付辛芳霞存款1.9万元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邮储银行眉县支行与辛芳霞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2022)陕03民终312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邮储银行眉县支行兑付辛芳霞存款19000元。法院认定原代办员刘某某的揽存行为属职务行为,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关系;因辛芳霞存款时未核对凭证,其利息损失自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邮储银行眉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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