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法院缺席判决王安甫偿还邮储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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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法院缺席判决王安甫偿还邮储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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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就邮储银行沐川县支行诉王安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王安甫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2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640.12元,此后按年利率5.655%计息,另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703元由王安甫负担。 王安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书载明,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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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22日 00:00
邮储银行沐川县支行诉王安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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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
- 邮储银行 · 处罚邮储银行沐川县支行诉王安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安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640.12元,并按年利率5.655%支付此后利息。另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000.00元、律师费1500.00元,案件受理费703.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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